自媒体时代,我们每个人都是发布者,然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自己发的东西,一旦有问题,侵犯到别人的合法权益,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今天就给大家聊聊为泄愤微信骂人的事儿,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惩罚呢?
案情回顾
某协会为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建立微信群,会员群成员500人,被告李某为该微信群成员。李某因与该协会存在经济纠纷,在该协会举办大型会议当天,李某在该微信群、朋友圈、其他会员朋友圈评论区发表“傻X”等贬低性、侮辱性语言。该协会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原告协会是为促进会员学习交流的组织,该协会建立微信群的目的亦是为促进会员之间的学习与交流,群成员达500人,李某作为该微信群成员之一,因经济纠纷与该协会产生矛盾,在该微信群中发布带有贬低性、侮辱性文字的言论,使该协会的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已造成原告某协会名誉受损的损害结果,李某应向某协会赔礼道歉。结合李某发布上述内容的范围,李某应在该协会微信群、李某本人朋友圈内发布声明向某协会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过本院审查,保留三日。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双方合作中产生分歧和不愉快应理性处理。无论是否事出有因,李某均不应在群成员达500 人的微信群中发布具有贬低性的语言。李某的行为已经造成某协会名誉受损的损害结果,该影响和损害超出某协会应有的容忍义务范围。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个人言行举止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产生矛盾纠纷要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途径化解,切不可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发泄情绪、损毁他人名誉,任何通过网络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行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辱骂他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每个公民都应树立健康积极的价值观,理性发声、合理表达,共同创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