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破5号之三
申请人: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常瑞生。
2023年4月20日,本院根据陈明生、安徽侨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海沃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裁定受理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净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4月28日依法指定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为洁净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4年10月18日,管理人以洁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不具备重整、和解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洁净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2024年6月20日,华夏九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河南)有限公司根据管理人的委托,出具了豫九鼎评报字(2024)第34号洁净公司破产清算涉及的全部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并于2024年7月30日出具洁净公司破产清算涉及的全部资产评估情况补充专项说明,上述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资产评估价值为63,604,956.68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经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总额为174,409,822.38元。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洁净公司现有破产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洁净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王 娜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