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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法讲堂第26期】七旬老人状告亲生儿子不赡养 只因老人当初改嫁未抚养?

  发布时间:2024-11-18 16:40:12


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被告张某某50多岁。今年9月,他被自己的母亲刘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赡养自己,为何被告张某某不愿意赡养年近70多岁的亲生母亲?他的理由是什么?事情要从50多年前说起。

案情回顾

被告称,在自己1岁时,母亲另嫁他人,不再抚养自己,没有给过一点温暖,也没为他花过一分钱。时至今日,刘某某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没有经济来源,于是联系到儿子张某某,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可儿子明确拒绝赡养母亲,七旬老人一纸诉状将其儿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未抚养过被告,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原告对被告有生育之恩。现原告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被告作为儿子在经济上应为母亲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母亲应尊敬、关心、照顾、看望。遂判决被告支付老人赡养费。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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