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破5号之四
申请人: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常瑞生。
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四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4年9月30日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其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并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为49人,同意人数45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91.83%,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87.39%。
本院认为:根据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及表决情况,管理人提请认可的《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四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王 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