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破5号之五
申请人: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常瑞生。
2023年4月20日,本院根据陈明生、安徽侨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海沃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裁定受理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净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4月28日依法指定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为洁净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4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宣告洁净公司破产。
2024年11月29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财产变现难度大、周期长,暂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但仍需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职责处理未完结事务,请求本院终结洁净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洁净公司暂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且《洁净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洁净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破产财产的处置作了相关规定,管理人亦承诺在本案终结后继续履行职务。故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应予准许。管理人在本院依法终结破产程序后,应当继续履行职务直至破产清算事务全部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王 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