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22破7号
申请人:河南莱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1月28日,河南莱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河南莱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财产可供分配,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宣告河南莱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河南莱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河南莱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在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6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韩新霞认缴出资额600万元,持股比例100%。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果种植;蔬菜种植;花卉种植;园艺产品种植;草种植;薯类种植;豆类种植;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新鲜水果批发;礼品花卉销售;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农副产品销售;肥料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农业机械销售;城市绿化管理;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处依法许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发经营活动)。
目前,管理人确认的河南莱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为72230.14元。经管理人调查,河南莱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4.21元,无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商标权、专利权等财产。管理人目前已支出破产费用750元。
本院认为,依据河南莱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对河南莱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河南莱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河南莱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河南莱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宣告河南莱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并提请终结河南莱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河南莱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河南莱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东黎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少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