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22破4号
申请人: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戴子翔。
2024年12月18日,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对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管理人以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无人提起重整或和解申请,目前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为由,提请人民法院宣告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在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销售:第一、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玻璃仪器;电子仪器及设备;洗化用品、美容用品;劳保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目前的债务为1,494,534.08元。经管理人依法对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调查,未发现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目前无可供分配的财产。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资产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另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法定的终结破产程序条件。故管理人提请宣告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破产,并提请终结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本案尚存未完结事务,破产程序终结后应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职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东黎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