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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法讲堂第24期】丈夫遭讨债 妻说“与我无关,我不还” 那这笔钱妻子需不需要还?

发布时间:2025-05-06 17:25:12


当债务纠纷找上门时,妻子的“无关声明”在法律上到底能不能成立?哪些情况真的不用担责?又该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案情回顾

2018年,王某在与赵某婚姻存续期间,以装修房屋为由向李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期间,王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双方于2023年再次重新对账并签订《人民币现金借款凭据》,双方签字确认。2024年,债权到期后,王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将王某、赵某起诉到中牟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赵某称:“借款与我无关,不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息。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于2023年对前期借款及还款情况进行结算,并签订借贷合同,故李某要求王某偿还欠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要求赵某基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王某与赵某在2022年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表示第一次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对王某借款知情,但赵某对此不予认可,称王某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借款也没有用于装修房屋,并提供房屋照片予以证明。李某与王某于2023年再次对借款情况进行结算确认,赵某亦没有签字确认,李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李某要求赵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说法

当丈夫面临讨债,而妻子声称与自己无关时,这涉及到夫妻债务的法律认定问题。在法律层面,夫妻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 ,只有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以下为您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债务为丈夫个人债务:如果债务是丈夫在婚前产生的,属于其婚前个人债务。或者丈夫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以及丈夫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为丈夫个人债务,与妻子无关。

有相关证据证明: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协议,且协议明确约定双方财产独立并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丈夫债务的用途是其个人投资或者用于个人事务,而非家庭事务。另外,若丈夫与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特殊约定,表明是丈夫个人债务的,也有助于证明与妻子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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