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妯娌小事发生争执致伤 法官耐心调解化恩怨

  发布时间:2009-06-30 08:57:13


    近日,中牟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经过办案法官耐心地阐释法律、讲述事理,案前还彼此视对方为仇敌的双方当事人,在案后相互道歉、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握手言和。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同为中牟县官渡镇某村村民,双方系本家亲戚,两家承包的责任田(蒜地)紧密相邻。2008年10月13日上午,双方在地里盖蒜时,因为土地的界限问题,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相互对骂、互不相让。矛盾在双方当事人激烈地争吵中不断生温,最终导致双方发生撕打。双方在撕打的过程中,被告刘某用盖蒜的小铁锨向原告张某的头上打去,原告张某躲闪不及,头部被打伤。后原告张某被送往中牟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被告刘某则因打伤原告张某之事被中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并罚款200元。出院后,原告张某一纸诉状把被告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刘某赔偿医药费等损失6千多元。  

    接到该案后,办案法官通过仔细阅读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系生活在同一个村里的本家亲戚,双方平时关系相处融洽,仅因该次事件当事人发生纠纷而对簿公堂。原告张某声称自己住院期间,哪怕被告刘某到医院看望自己一下,自己也不会起诉被告,毕竟双方存在一定的亲戚关系。被告方则称原告受伤并非责任全在自己,原告也打了她,而且她不但被公安局拘留还被罚了款,让自己在乡亲们面前丢了人。因此,坚决不给原告道歉,更不用说赔偿原告的医疗鉴定等相关费用了。  

    在开庭的当天,办案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调解。原被告双方听取了法官的劝导,考虑到都是亲戚关系,因为一点小事就此结怨实在不值得,并且两家人的恩怨也会对双方子女的未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最终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表示歉意,并愿意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000元作为原告治疗伤情所花医疗费、鉴定费等的赔偿金。原告接受了被告的诚意,表示与被告化干戈为玉帛,并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至此,一起当事人互相斗气的健康权赔偿纠纷案以调解结案的方式得已解决。

责任编辑:小闫    

文章出处:中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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