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就签个字帮我担保个贷款呗,就周转一下,按时还款肯定没问题!”饭局上,刘某搂着杨某、全某的肩膀,胸脯拍得震天响。两人一咬牙就签了名,都是多年兄弟,这点忙还能不帮?
可谁能想到,这一签,竟签出了大麻烦!借款期限一到,刘某直接玩起“消失术”,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彻底没了踪影,银行一纸诉状,把玩失踪的刘某,还有担保人杨某、全某告上法庭。
本案中,刘某作为借款人,刘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借款,故银行可要求刘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另外杨某、全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因刘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银行可要求杨某、全某对刘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看着手中的判决书,杨某欲哭无泪:“早知道这样,打死我也不签!”。原本只是出于义气签字,现在却要面临担责风险。
现实中,有多少人因为一时心软、碍于情面,在担保合同上草率落笔,最后深陷债务泥潭,后悔莫及!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