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2号
2025年5月12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陈召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强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当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指定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为强东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院查明:截至强东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共有2名债权人向强东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计2笔,申报债权总额为318,908元。管理人经审查,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核对,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李栋梁的1笔债权均未提出异议。2025年8月4日,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李栋梁的1笔债权均未提出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对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李栋梁的1笔债权(详见郑州强东实业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东黎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志丹
附:无异议债权表(普通债权)
郑州强东实业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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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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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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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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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确认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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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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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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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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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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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债务利息/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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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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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加倍履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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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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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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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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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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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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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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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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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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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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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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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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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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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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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0122民初3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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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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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无异议债权表(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