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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08-05 16:49:07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2号

 

2025年5月12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陈召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强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当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指定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为强东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院查明:截至强东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共有2名债权人向强东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计2笔,申报债权总额为318,908元。管理人经审查,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核对,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李栋梁的1笔债权均未提出异议。2025年8月4日,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李栋梁的1笔债权均未提出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对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李栋梁1笔债权(详见郑州强东实业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王东黎

      杨景慧

      李运兴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刘志丹

 

 

 

附:无异议债权表(普通债权)

 

 

 

 


郑州强东实业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时间

债权确认金额(元)

债权性质

有无生效法律文书

总额(元)

 

本金

一般债务利息/违约金

诉讼费

迟延加倍履行利息

其他

总额

普通债权

1

李栋梁

2025.6.13

31000

0

0

0

0

31000.00

31000

2024)豫0122民初3819号

31000

附件:无异议债权表(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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