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08 17:42:21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0122破5号之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周新利的申请于2025年7月30日裁定受理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7月30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8月8日指定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为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9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济路19号德威广场B座1001室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邮编:450000;联系人:常志凯;联系电话:155*****。债权人也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通道详见附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9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11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附件一: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网址https://www.hnfypcpt.com
附件二: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责任编辑:宣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