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08-29 15:20:11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4号
申请人: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戴子翔。
2025年8月25日,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对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房产等财产。管理人以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无人提起重整或和解申请,目前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为由,提请人民法院宣告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在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电气设备修理;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数控机床销售;金属成形机床销售;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机械设备研发;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工业设计服务;电力设施器材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工业设计服务;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五金产品批发;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目前已确认的债务为126,708.21元。经管理人依法对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调查,未发现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房产等财产,目前无可供分配的财产。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资产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另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法定的终结破产程序条件。故管理人提请宣告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破产,并提请终结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本案尚存未完结事务,破产程序终结后应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职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东黎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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