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强清1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李智丁。
2025年2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段鹏磊对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2025年9月3日,众联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止当日清算组已发现公司的资产数额为271,368元,清算组已认定债权数额为628,085.67元,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经清算组与债权人协商,未就清算方案达成协议。因此,众联公司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终结众联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并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本案中,众联公司清算组已对众联公司进行清算工作,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众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故众联公司清算组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二、受理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东黎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