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2号之一
申请人:郑州强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9月25日,郑州强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郑州强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对郑州强东实业有限公司资产情况进行调查,郑州强东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经郑州强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征询债权人意见,无债权人愿意承担诉讼追缴股东出资款的相关费用,提请人民法院宣告郑州强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郑州强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在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市政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仓储服务(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除外);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经查明,郑州强东实业有限公司目前的债务为31,000元。经郑州强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对郑州强东实业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调查,郑州强东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依据郑州强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对郑州强东实业有限公司资产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郑州强东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另郑州强东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法定的终结破产程序条件。故郑州强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宣告郑州强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提请终结郑州强东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郑州强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郑州强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东黎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