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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10-13 14:43:33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5号

2025年7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周新利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当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8月8日指定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为汇森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院查明:债权申报期限内,共有6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计6笔,申报债权总额为1,183,541.9元。管理人经审查,确认有财产担保债权1笔,普通债权5笔,债权总额为1,183,104.25元。2025年9月16日,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会后核查,经核查、核对,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6位债权人的6笔债权均无异议。2025年10月11日,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及会后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6位债权人的6笔债权均无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对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6位债权人6笔债权(详见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王东黎

      杨景慧

      李运兴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刘志丹



附:无异议债权表



附件: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序号

债权人名称/姓名

确认金额(元)

债权性质

本金

利息/违约金

诉讼费+保全费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其他

总额

1

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5706.00

4492.60

25.00

1244.19

2200.00

13667.79

财产担保债权

2

郑州市管城区天予机械设备服务部

41400.00

8366.62

929.00



50695.62

普通债权

3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692512.65

169943.00


148700.00


1011155.65

普通

债权

4

刘建国

18600.00

3389.54

132.50



22122.04

普通

债权

5

周新利

42900.00

9989.74




52889.74

普通

债权

6

赵占军

26900.00


236.25

5437.16


32573.41

普通

债权


责任编辑: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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