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5号
2025年7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周新利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当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8月8日指定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为汇森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院查明:债权申报期限内,共有6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计6笔,申报债权总额为1,183,541.9元。管理人经审查,确认有财产担保债权1笔,普通债权5笔,债权总额为1,183,104.25元。2025年9月16日,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会后核查,经核查、核对,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6位债权人的6笔债权均无异议。2025年10月11日,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及会后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6位债权人的6笔债权均无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对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6位债权人的6笔债权(详见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东黎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志丹
附:无异议债权表
附件: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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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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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名称/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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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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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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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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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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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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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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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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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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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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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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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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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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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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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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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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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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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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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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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管城区天予机械设备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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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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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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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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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9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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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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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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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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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5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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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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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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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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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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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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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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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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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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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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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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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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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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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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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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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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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8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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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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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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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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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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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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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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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7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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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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