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1号之四
申请人:河南和本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5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河南和本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本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2025年5月19日,本院指定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为和本恩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5年9月8日,本院依法宣告和本恩公司破产。
2025年10月24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和本恩公司现有财产已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和本恩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2025年10月13日,本院裁定确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南和本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故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和本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东黎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