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5号之一
申请人: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与寿圣街交叉口西北角东润朗郡16号楼二单元504号。
法定代表人:王岩,该公司总经理。
2025年7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周新利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当日指定本院审理。2025年11月14日,汇森公司以其具备和解原因及和解能力,和解程序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由向本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
本院查明:2025年10月11日,本院裁定确认汇森公司无异议债权表,确认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1笔担保债权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等5位债权人的5笔普通债权。
本院认为,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本案中,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汇森公司作为债务人有权申请和解,且汇森公司与债权人协商和解并向本院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故本案具备破产和解条件,汇森公司申请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解。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东黎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