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0122破5号之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周新利的申请于2025年7月30日裁定受理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7月30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8月8日指定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为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5年11月14日,本院根据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解。
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日上午9时通过线上方式(钉钉群号为164320003018,会议入口详见附件)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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