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9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何晓莉的申请于2025年9月18日裁定受理郑州恒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渡商贸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指定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本院查明:截至2025年10月30日,共有1名债权人向恒渡商贸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4000元。恒渡商贸公司管理人经审查,确认1名债权人1笔债权总额为4000元。恒渡商贸公司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1笔债权均未提出异议。2025年11月17日,恒渡商贸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恒渡商贸公司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何晓莉的1笔债权均未提出异议。恒渡商贸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对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何晓莉的1笔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东黎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
附:无异议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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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恒渡商贸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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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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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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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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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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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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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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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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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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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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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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