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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11-20 15:06:05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9号之一

申请人:郑州恒渡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郝建礼。

2025年9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何晓莉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恒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渡商贸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指定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为郑州恒渡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5年11月17日,管理人以恒渡商贸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无人提起重整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恒渡商贸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恒渡商贸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在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管理人对恒渡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调查,恒渡商贸公司名下所有资产共计1218.49元。本院已裁定确认恒渡商贸公司债权人债权金额4000元。

本院认为,依据恒渡商贸公司现有破产财产及负债情况,恒渡商贸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故管理人提请宣告恒渡商贸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郑州恒渡商贸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王东黎

      杨景慧

      李运兴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尚亚楠

责任编辑: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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