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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11-26 17:17:37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9号之二

申请人:郑州恒渡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郝建礼。

2025年9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何晓莉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恒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渡商贸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指定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为郑州恒渡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5年11月21日,恒渡商贸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郑州恒渡商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郑州恒渡商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2025年10月30日郑州恒渡商贸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其中,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100%,其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00%。

本院认为,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审议表决情况,郑州恒渡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确认《郑州恒渡商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郑州恒渡商贸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郑州恒渡商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王东黎

      杨景慧

      李运兴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尚亚楠

 

 

 

 

 

 

 

 

郑州恒渡商贸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截至本方案出具之日,管理人对郑州恒渡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恒渡公司”)财产的清理、管理工作已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特拟定分配方案如下:

一、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

截至本方案出具之日,参与恒渡公司财产分配的债权仅有一笔,即何晓莉享有的债权,涉及金额4,000.00元。该债权尚已经中牟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何晓莉可参加恒渡公司财产的分配。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情况

经管理人多方查明,恒渡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仅有银行存款1,218.49元,不存在房产、股权、车辆和股票等财产。后续追缴的股东出资可依法纳入财产范围。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该部分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恒渡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产生的破产费用明细如下:

1)截至本方案出具之日,恒渡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已支出的破产费用合计522.24元,均为办公差旅费用。

2)管理人报酬146.22元。管理人报酬的计算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计算基数为恒渡公司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1,218.49元。

3)破产案件受理费2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破产案件依据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预留破产费用200.00元。该项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后续办公差旅费用。若恒渡公司注销后,预留费用尚有剩余,管理人将剩余款项向债权人进行补充分配。

破产费用的清偿比例为100%,参与分配的破产费用共计893.46元,即指前述(1)-(4)项。

(二)普通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第一顺位:职工债权;

2)第二顺位:社保债权和税收债权;

3)第三顺位: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本案中,仅有一笔债权,即何晓莉享有的普通债权,涉及债权金额4,000.00元。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剩余货币资金/普通债权总额×100%。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采取货币分配的方式,即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支付。债权人如变更银行账户,应在管理人实施分配前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对于提存的分配资金(如有)以及实施分配后管理人追回或发现的财产,按照本分配方案进行再次分配,不再重新表决。

(二)分配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依法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上交国库。

(三)补充分配

因恒渡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尚未完结,为此还将继续发生破产费用,对于预留的破产费用中剩余的款项,管理人将向债权人补充分配。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上交国库。

 

 

郑州恒渡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章】

                   2025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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