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10号
申请人:赵俊阳,男,199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司赵村6号。
被申请人:河南银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车棚张村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9F9NJOX9。
法定代表人:巩校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舒平,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赵俊阳以被申请人河南银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赵俊阳的申请于2025年9月23日裁定受理银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9月23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指定上海大沧海新闵(郑州)律师事务所为银谷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调查,银谷公司银行账户余额674.04元,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银谷公司享有位于中牟县姚家镇车棚张村190亩林地的承包经营权、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及土地内沙土资源的处置权,针对该权利,银谷公司已提起诉讼。
现管理人以下列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驳回赵俊阳对银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主要为:银谷公司拒不配合接管,未移交公司资产、账务账册、印章及证照等材料,无法全面准确核查银谷公司财产状况、经营状况及资产负债明细;银谷公司在经营业务时,使用股东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公司款项,涉及金额巨大,且银谷公司未说明资金去向,存在隐匿公司财产、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银谷公司存在重大潜在财产权益,未达到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因财产去向不明等原因,银谷公司如果继续破产程序,可能有损债权人的权益。故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驳回赵俊阳对银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银谷公司资产状况不明,不能认定银谷公司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且银谷公司使用股东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公司部分款项,亦未说明资金去向,如果继续破产程序,可能有损债权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俊阳的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东黎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