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强清4号
申请人:中牟县鑫都仓储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赵瑜。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中牟县鑫都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都仓储公司)长期停止经营且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申请对鑫都仓储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25年10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鑫都仓储公司强制清算一案,2025年11月3日,本院指定河南浩昌律师事务所为鑫都仓储公司清算组。2025年12月9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中牟县鑫都仓储有限公司清算报告》,称清算组未接管到鑫都仓储公司任何财产、账册、文件及其他资料,且经清算组调查,鑫都仓储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和车辆等财产,无法继续清算。现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鑫都仓储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2007年3月30日,鑫都仓储公司在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为郑州市中牟县西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新红,股东为陈新红(持股比例100%),营业期限2007年3月30日至2017年3月29日,经营范围仓储服务(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除外)。
2015年6月24日,鑫都仓储公司被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目录;2016年12月5日,鑫都仓储公司被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未接管到鑫都仓储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且无法联系到鑫都仓储公司人员,无法清算。
本院认为,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清算组未接管到鑫都仓储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且无法联系到鑫都仓储公司人员;另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鑫都仓储公司有可供清算的财产,清算工作无法进行,故清算组请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清算程序终结后,鑫都仓储公司债权人可另行依据法律规定,要求鑫都仓储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牟县鑫都仓储有限公司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东黎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