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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12-25 18:30:57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强清3号


申请人:郑州源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王正旺。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郑州源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源汽车公司)长期停止经营且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申请对源源汽车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25年10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源源汽车公司强制清算一案,2025年11月3日,本院指定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所为源源汽车公司清算组。2025年12月22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郑州源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清算报告》,称清算组未接管到源源汽车公司任何财产、印章、证照、账册、文件等资料,该公司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财产可供分配,且无法联系到公司人员,不具备继续清算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现清算组提请法院裁定终结源源汽车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2014年4月4日,源源汽车公司在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为郑州市中牟县自由北街,法定代表人焦小行,股东为焦小行(持股比例40%)、张朝阳(持股比例30%)、张胜(持股比例30%),营业期限2014年4月4日至2034年4月3日,经营范围汽车租赁。2017年12月15日,源源汽车公司被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未接管到源源汽车公司任何财产、印章、证照、账册、文件等资料,且无法联系到源源汽车公司人员,无法清算。

本院认为,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清算组未接管到源源汽车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文件等资料,且无法联系到源源汽车公司人员;另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源源汽车公司有可供清算的财产,清算工作无法进行,故清算组请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清算程序终结后,源源汽车公司债权人可另行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源源汽车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源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杨景慧

      李运兴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尚亚楠

责任编辑: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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