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强清5号
申请人:中牟县蓝度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杨银辉。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中牟县蓝度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度互联网公司)长期停止经营且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申请对蓝度互联网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25年10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蓝度互联网公司强制清算一案,2025年11月3日,本院指定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为蓝度互联网清算组。2025年12月22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中牟县蓝度互联网上网有限公司清算报告》,称清算组未接管到蓝度互联网公司公章、财产、财务账簿及其他任何资料,且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财产,也无法联系到蓝度互联网公司人员,无法继续清算。现清算组提请法院裁定终结蓝度互联网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2019年12月16日,蓝度互联网公司在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中三路与春水路交叉口路东姚家中心社区A区00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肖阳阳,股东为肖阳阳(持股比例100%),营业期限2019年12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
2021年7月12日,蓝度互联网公司被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目录;2022年3月14日,蓝度互联网公司被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未接管到蓝度互联网公司公章、财产、财务账簿及其他任何资料,且无法联系到蓝度互联网公司人员,无法清算。
本院认为,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清算组未接管到蓝度互联网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文件等资料,且无法联系到蓝度互联网公司人员;另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蓝度互联网公司有可供清算的财产,清算工作无法进行,故清算组请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清算程序终结后,蓝度互联网公司债权人可另行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蓝度互联网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牟县蓝度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