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12号
申请人: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宏哲。
2025年12月26日,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对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不动产、对外投资等财产,仅有银行存款781.94元。管理人以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无和解或重整之可能,符合破产条件;目前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为由,提请法院宣告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在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管理人对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调查,未发现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不动产、对外投资等财产,仅有银行存款781.94元。目前,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人债权为192,539.56元。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资产调查结果,可以认定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另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目前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法定的终结破产程序条件。故管理人提请宣告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破产,并提请终结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本案尚存未完结事务,破产程序终结后应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职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