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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30 17:18:47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2025)豫0122破12号之二 

2025年11月4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夏福康的申请裁定受理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之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指定上海大沧海新闵(郑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未发现鹤之鸣公司名下有车辆、不动产、对外投资等财产,仅有银行存款781.94元管理人以鹤之鸣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无和解或重整之可能,符合破产条件;目前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本院认为,鹤之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另鹤之鸣公司目前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法定的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本院于2025年12月30日裁定宣告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鹤之鸣(河南)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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