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5号之二
申请人: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与寿圣街交叉口西北角东润朗郡16号楼二单元504号。
法定代表人:王岩,该公司总经理。
2025年7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周新利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当日指定本院审理。2025年11月14日,经汇森公司申请,本院裁定汇森公司和解。2025年12月30日,汇森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和解协议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2025年12月2日,本院召集汇森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汇森公司和解协议草案。债务人将其和解协议草案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并通过,具体为参会债权人6人(含有财产担保债权人1人)、表决5人,同意人数5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
本院认为,和解协议已经汇森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且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债务人申请本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本院予以认可并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解协议;
二、终止郑州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