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强清2号
申请人: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年7月7日,本院裁定受理刘衍伟对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宜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河南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清算组。2026年1月26日,厚宜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清理厚宜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厚宜公司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根据河南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出具的豫盛达专审字(2026)第2号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25年7月7日(即审计基准日),经审计厚宜公司基准日资产总额为4,594,114.42元,负债总额5,211,409.28元,所有者权益-617,294.86元。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资产负债率为137.89%,且经清算组与债权人协商,未就清算方案达成协议。因此,厚宜公司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终结厚宜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并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本案中,厚宜公司清算组已对厚宜公司进行清算工作,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厚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故厚宜公司清算组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二、受理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