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15号
申请人:中牟县活力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6年2月3日,中牟县活力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调查,中牟县活力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活力健身公司)无任何财产;截至2026年2月3日,本案产生破产费用1500元;活力健身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宣告活力健身公司破产,并终结活力健身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活力健身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由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注册资本 150 万元,法定代表人杨小军,股东杨小军、徐志聪持股比例分别为 97%、3%。经营范围健身服务。
经管理人审查,截至2026年2月3日,活力健身公司的债务为9236.69元,已产生破产费用1500元。经管理人调查,活力健身公司无任何财产。
本院认为,依据活力健身公司管理人对活力健身公司资产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活力健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活力健身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活力健身公司管理人提请宣告活力健身公司破产并终结活力健身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中牟县活力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二、终结中牟县活力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