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0122破15号之二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日裁定受理中牟县活力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活力健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指定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担任活力健身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截至2026年2月3日,活力健身公司的债务为9236.69元,已产生破产费用1500元。经管理人调查,活力健身公司无任何财产。本院认为,活力健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活力健身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6年2月5日裁定宣告中牟县活力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终结中牟县活力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