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14号
2025年11月1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陈伟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远物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当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11月25日指定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为高远物流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院查明:债权申报期限内,共有2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计2笔,申报债权总额为935,934.72元。管理人经审查,确认普通债权1笔,债权额为923,231.51元,劣后债权1笔,债权额为1650元。2026年1月6日,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核对,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沙利霞等2位债权人的2笔债权均无异议。2026年2月5日,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沙利霞等2位债权人的2笔债权均无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对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沙利霞等2位债权人的2笔债权(详见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志丹
附:无异议债权表
附件: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
编号
|
债权人申报债权数额
|
管理人审定债权数额
|
审定债权性质
|
|
债权人名称
|
申报债权本金(元)
|
申报利息
(元)
|
申报债权
总额
(元)
|
审定本金(元)
|
审定利息(元)
|
审定债权总额(元)
|
|
|
债权申-01
|
沙利霞
|
650000
|
284284.72
|
934284.72
|
650000
|
273231.51
|
923231.51
|
普通债权
|
|
债权申-02
|
国家税务总局中牟县税务局郑庵税务分局
|
1650
|
0
|
1650
|
1650
|
0
|
1650
|
劣后债权
|
|
合计
|
|
651650
|
284284.72
|
935934.72
|
651650
|
273231.51
|
924881.5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