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14号之一
申请人: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2月5日,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对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资产情况进行调查,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且经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征询债权人意见,无债权人愿意承担诉讼追缴股东出资款的相关费用,故提请人民法院宣告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在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货运站经营;普通货物装卸服务;货物信息配载;房地产租赁经营;商品包装服务;仓储服务(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除外)等。经查明,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目前的债务为924,881.51元。经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对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调查,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
本院认为,依据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对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资产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另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法定的终结破产程序条件。故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宣告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破产,并提请终结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郑州高远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