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甲之子张乙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当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张乙持有部队驾照而非地方驾照不予赔偿。法院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牟营销服务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甲保险金七千八百五十二元。
2009年11月1日,原告张甲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牟营销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辆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承保险种有: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限额10 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限额10 000元、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 000元、车辆损失险限额185 000元、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120 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交付了保险费。2010年1月1日22时许,原告的儿子张乙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乙负全责。经交警部门调解,原告赔偿对方车辆400元。原告修理被保险车辆费用7452元。但当原告申请理赔时被告却拒绝理赔。被告的理由是驾驶人员张乙持有的是军用驾照,不是地方驾驶执照,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及强制保险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本案中原告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且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超过保险限额,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范围内赔付保险金7452元和交通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保险金4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驾驶员的驾驶执照不是地方驾驶执照,而是部队驾驶执照拒赔之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的,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部队驾驶证属于有效的驾驶证件。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免责。现实中,有些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保险公司未对其进行有效培训,既浪费了被保险人的时间,又降低了保险公司的信誉。本案中,被告在庭上对原告的证据全部予以认可,并且没有提供证据。可见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做法欠妥。法官提醒: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供员工的素质,加强相关法律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