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4号之二
申请人: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戴子翔。
2025年6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郑州优朋孵化器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7月2日指定郑州通领破产清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丰实公司管理人。2026年3月31日,丰实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于2026年1月28日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其中,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100%,其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85.79%。
本院认为,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审议表决情况,丰实公司管理人申请确认《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
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2025年6月2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01破申65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郑州优朋孵化器有限公司对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实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将该案交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2025年7月2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0122破4号决定书,指定郑州通领破产清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丰实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基于管理人调查发现的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审查确认的状况,管理人特制定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待法院裁定确认无争议债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管理人完成债务人资产清收后,将直接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分配规则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向债权人告知后进行分配。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适用条件
丰实公司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表,管理人完成对债务人资产清收,管理人将就丰实公司破产财产按本方案进行分配。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
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顺序依次进行分配。同一分配顺序的债权不能全额实现分配的,按比例分配。
三、分配方式
(一)采用货币形式分配。
(二)根据本案破产财产及债权的状况,蓝立方公司无破产财产,后续管理人通过催收股东出资、行使撤销权等取得收益的,由管理人按照本方案进行分配。
(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6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在此之前进行分配的,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四)本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实施。
四、可供分配的财产数额
截止本报告提交之日,丰实公司名下无财产可将作为破产财产用于清偿破产债权。
对于后续破产程序中实际调查或接管到的归属于丰实公司的财产,将纳入本方案进行分配,不再另行表决分配方案。管理人确认债权成立的共4笔,涉及债权人4位,确认总金额为126708.21元,其中普通债权2笔,金额为15452.9元,优先债权1笔,金额为855.31元,职工债权2笔,金额为110400元。管理人确认债权金额为126708.21元。
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截止2024年5月12日,管理人审核确定的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126708.21元,优先债权855.31元,职工债权110400元,普通债权为15452.9元,劣后债权750元。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和债权额见《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中的丰实公司债权表。最终参加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和债权人名单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争议债权表为准。
六、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财产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分配
(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
(2)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风险代理费等;
(3)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4)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截止2026年1月28日已支出了4171.99元的费用(包括刻章费450元、邮寄费30元、交通费666.25元、履行职务费用3025.74元),该费用均由管理人垫付。
另,管理人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管理人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以最终清偿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确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0%确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8%计算...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务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将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后续清偿顺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第一顺序清偿职工债权。本案职工债权金额为110400元。
2.第二顺序清偿税收社保债权。本案税收855.31元。
3.第三顺序清偿普通债权。当前经管理人审核确认的普通债权3家,债权金额为15452.9元,
4.第四顺序清偿劣后债权750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七、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本方案实施的前提是: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二)本次分配采用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若债权人变更账户的,须应于分配方案实施前3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若债权人提供账户错误或账户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而导致的损失,由该债权人自负。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8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供或提供错误的账户信息,导致无法收到管理人分配额的均视为不受领,不受领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
(四)管理人在本分配方案表决通过后(含破产程序终结后)如发现新的可供分配财产的,管理人将在扣除相关破产费用后按照本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规则进行补充分配,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3条的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如发现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破产专项基金。
(六)提存分配额的处置:用于后续办公费、注销工商和税务登记及银行账户的费用等,在办理完注销手续后,剩余分配额如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则继续进行分配,如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有关款项直接缴至中牟县人民法院破产专项基金。
八、其他
本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及中牟县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实施。
特此报告。
丰实工业技术(郑州)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