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7号之三
申请人:河南明聪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4月14日,河南明聪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聪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2026年4月3日,本案已产生破产费用51940元,明聪公司财产总额为31562元,管理人已按照《明聪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明聪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提请法院裁定终结明聪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
明聪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在河南省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 3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家具制造;家具零配件生产;日用木制品制造;营林及木竹采伐机械制造;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具销售等。
经管理人调查,明聪公司财产总额为31562元,其中银行存款902元,财产变价收入30660元;截至2026年4月3日,已产生破产费用共计5194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95元,财产管理费用44999元,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6646元。管理人已按照《明聪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明聪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明聪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故明聪公司管理人提请终结明聪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明聪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