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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6-04-17 14:33:14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7号之三

申请人:河南明聪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4月14日,河南明聪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聪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2026年4月3日,本案已产生破产费用51940元,明聪公司财产总额为31562元,管理人已按照《明聪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明聪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提请法院裁定终结明聪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

明聪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在河南省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 3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家具制造;家具零配件生产;日用木制品制造;营林及木竹采伐机械制造;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具销售等。

经管理人调查,明聪公司财产总额为31562元,其中银行存款902元,财产变价收入30660元;截至2026年4月3日,已产生破产费用共计5194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95元,财产管理费用44999元,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6646元。管理人已按照《明聪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明聪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明聪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故明聪公司管理人提请终结明聪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明聪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杨景慧

                                 李运兴

 

 

     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王华云

责任编辑: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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