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122破1号
2026年1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被申请人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系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并于2026年2月4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指定河南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厚宜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经本院查明:截止2026年4月9日,共有7名债权人向厚宜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4,446,768.45元。厚宜公司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在核查期内,共有三位债权人及债务人股东对《债权表》记载事项提出异议,管理人已依法进行复审并将结果反馈。同时,有两位债权人就债权确认事宜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厚宜公司管理人经审查,截止2026年4月1日,《债权表》记载的五位债权人的八笔债权,未在收到任何异议,亦未有人就此提起诉讼。经核查,确认5名债权人的8笔债权总额为1,815,239.83元,厚宜公司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8笔债权均未提出异议。2026年4月9日,厚宜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厚宜公司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张舰等5位债权人的8笔债权均未提出异议。厚宜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对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张舰等5位债权人的8笔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
附: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