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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 依法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1-03-25 10:58:51


    昨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的由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忠昂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刘忠昂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9年5月9日、10日,被告人刘忠昂携带小手锯,到河南建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中牟县新城区东方润景小区,将院内的77棵杏李树、2棵桃树伐倒。经鉴定,被毁果树79棵,总价值6000元。

    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忠昂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刘忠昂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忠昂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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