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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6-07-13 17:14:59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8号

20259月3日,本院裁定受理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被申请人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钢结构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依法指定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本院查明:截至2026年1月21日,共有14名债权人向众联钢结构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2,498,868.54元。众联钢结构公司管理人经审查,确认12位债权人13笔债权。众联钢结构公司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耿树民、段鹏磊2位债权人的2笔债权均无异议。债权人段鹏磊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张玉旭等10位债权人的11笔债权向管理人提出异议。2026年6月3日,管理人复查后向段鹏磊发送《债权异议复查结果通知书》,认定其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并对其提出的异议解释,另向其告知收到通知书后仍不服的,可于2026年6月19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2026年6月26日,段鹏磊未向管理人提交其就异议债权向法院立案的相关材料。现众联钢结构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众联钢结构公司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耿树民、段鹏磊2位债权人的2笔债权均无异议。债权人段鹏磊虽对张玉旭等10位债权人的11笔债权提出异议,但经管理人复查、解释、确认不予调整后,异议人段鹏磊并未在债权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综上,债务人、债权人对耿树民等12位债权人的13笔债权均未提出异议。众联钢结构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对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耿树民等12位债权人的13笔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杨景慧

       李运兴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尚亚楠

 

 

附:无异议债权表

 

责任编辑: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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