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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6-07-15 11:38:53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8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李智丁。

2025年9月3日,本院裁定受理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依法指定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6年7月9日,管理人以众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无重整或和解的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众联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众联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经河南省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960万元,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文路与物流大道交叉口东南角金泉大厦C座917室,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网架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膜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钢结构的加工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制作与安装;建筑劳务分包;机械加工、配件生产、销售;批发零售:钢材、建筑材料、铝合金制品、金属材料;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除外)。众联公司章程显示,公司注册资本为960万元,席冬冬、韩远东、段鹏磊、卢亮均认缴出资各144万元,出资比例各占15%;白平义、张玉旭各认缴出资192万元,出资比例各占20%,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时间均为2049年12月31日前。

经管理人对众联公司的资产进行调查,众联公司名下现所有资产共计余额为227,350.47元。本院已裁定确认众联公司债权人债权金额为1,712,494.4元。

本院认为,依据众联公司现有破产财产及负债情况,众联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故管理人提请宣告众联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杨景慧

      李运兴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尚亚楠

责任编辑: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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