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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6-07-15 11:45:16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8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李智丁。

2026年7月9日,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其制作的《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计10人,同意人数8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80%,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77.62%。

本院认为,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及表决情况,管理人提请认可的《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杨景慧

      李运兴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尚亚楠

 

 

 

 

附:《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

 

责任编辑: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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