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122破1号之一
申请人: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齐延伟。
2026年1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依法指定河南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6年7月25日,管理人以厚宜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无重整或和解的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厚宜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厚宜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经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6000万元,住所地为郑州市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经二路西、纬五路北;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建筑物外遮阳产品及系统、系统门窗幕墙、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智能家居及安防系统、可再生能源的研发、生产、加工、安装、施工及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出口业务。厚宜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刘爽认缴出资3420万元,出资比例57%;刘衍伟认缴出资1740万元,出资比例29%;王恺认缴出资840万元,出资比例14%;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时间均为2055年12月6日前。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选举刘爽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厚宜公司现登记机关为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管理人对厚宜公司的资产进行调查,厚宜公司名下现所有财产为资金557,698.30元。本院已裁定确认厚宜公司债权人债权金额为1,815,239.83元。
本院认为,依据厚宜公司现有破产财产及负债情况,厚宜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故管理人提请宣告厚宜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