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122破1号之二
申请人: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齐延伟。
2026年7月27日,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宜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6年3月17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其制作的《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计6人,同意人数6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
本院认为,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及表决情况,管理人提请认可的《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