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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6-08-28 09:31:09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破8号之三

 

申请人: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李智丁

2025年9月3日,本院裁定受理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依法指定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6年7月9日,管理人以众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无重整或和解的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众联公司破产。2026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宣告众联公司破产。

2026年8月25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众联公司现有财产已按众联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众联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2026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25)豫0122破8号之二民事裁定,认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众联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管理人执行,本次分配完毕。故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本案尚存未完结事务,破产程序终结后应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杨景慧

      李运兴

 

 

 

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尚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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