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6-09-08 16:55:54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122破1号之三
2026年1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被申请人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依法指定河南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本院查明:截止2026年4月9日,有7名债权人向厚宜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4,446,768.45元。厚宜公司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在核查期内,共有三位债权人及债务人股东对《债权表》记载事项提出异议,管理人已复审并将结果反馈。同时,有两位债权人就债权确认事宜向本院提起诉讼。其中债权人胡红琳向本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后,该案件因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已按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后胡红琳未再提交书面异议,也未另行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2026年5月13日,郑州百盛玻璃有限公司向厚宜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为1,559,309.87元,厚宜公司管理人审查认定债权金额为1,515,203.14元并编制债权表。厚宜公司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2026年8月13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在核查期间,债务人股东刘衍伟向厚宜公司管理人提出异议,管理人复核后回复不予调整。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未对该笔债权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现厚宜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胡红琳、郑州百盛玻璃有限公司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厚宜公司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权人胡红琳虽对其债权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但该诉讼已按撤诉处理,其至今未再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债务人股东刘衍伟虽对郑州百盛玻璃有限公司债权提出异议,但经管理人复核确认不予调整后,债务人并未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定的诉讼。综上,厚宜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对债权表记载的胡红琳、郑州百盛玻璃有限公司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胡红琳、郑州百盛玻璃有限公司两位债权人的两笔债权(详见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
附: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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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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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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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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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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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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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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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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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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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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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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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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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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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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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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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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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红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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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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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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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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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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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7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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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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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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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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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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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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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百盛玻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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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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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4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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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83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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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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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30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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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59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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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6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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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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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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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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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4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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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1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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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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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6,076.53
|
1,362,59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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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6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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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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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5,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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