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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6-09-15 17:03:37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122破6号

 

申请人:河南腾向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宏达车业广场3号楼2层2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9JXTHY6B。

法定代表人:黄腾腾。

2026年9月14日,申请人河南腾向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向辉公司”)以其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2026年7月1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方丽成的申请,裁定受理腾向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指定上海衡孚(郑州)律师事务所为河南腾向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王运涛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2026年9月2日,共有一名债权人方丽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26年9月2日,债务人腾向辉公司与债权人方丽成经协商,就双方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本案中,债务人腾向辉公司与债权人方丽成就债权债务的处理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债务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河南腾向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方丽成于2026年9月2日达成的和解协议;

二、终结河南腾向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杨景慧

      李运兴

 

 

 

六年九月十四日

 

      尚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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