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122破1号之四
申请人: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齐延伟。
2026年1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被申请人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依法指定河南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2026年7月25日,管理人以厚宜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无重整或和解的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厚宜公司破产。2026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宣告厚宜公司破产。
2026年10月12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厚宜公司现有破产财产在支付并预留破产费用后,已无剩余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终结厚宜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以厚宜公司现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尚存未决事项,本案应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厚宜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