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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6-10-29 16:53:19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122破9号

 

2026年7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郑州众帮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指定河南融成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本院查明:截至2026年9月22日,共有4名债权人向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107,687.02元。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管理人经审查,确认4名债权人5笔债权。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中牟县豫尚如意轩熟食加工厂等4位债权人5笔债权均未提出异议。现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中牟县豫尚如意轩熟食加工厂等4位债权人的5笔债权均未提出异议。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对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中牟县豫尚如意轩熟食加工厂等4位债权人的5笔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

 

 


附: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序 号

姓名

债权性质

债权人申报情况

管理人审核情况

本金

利息及其他

申报总金额

确认情况

本金

利息及其他

确认总金额

1

中牟县豫尚如意轩熟食加工厂

普通债权

 17,500.00

 906.65

 18,406.65

拟确认

 17,500.00

 906.65

 18,406.65

2

郑州众帮供应链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5,174.00

 123.31

 5,297.31

拟确认

 5,174.00

 121.96

 5,295.96

3

河南谐策商贸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71,090.00

3,084.77

 74,174.77

拟确认

 71,090.00

3,084.77

 74,174.77

4

李俊杰

普通债权

 7,110.00

 248.82

 7,358.82

拟确认

 7,110.00

 248.82

 7,358.82

5

河南谐策商贸有限公司

劣后债权

--

 2,450.82

 2,450.82

拟确认

--

 2,450.82

 2,450.82

合计:

100,874.00

6,814.37

107,688.37

 

100,874.00

6,813.02

107,68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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