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122破9号之一
申请人: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李晓玲。
2026年10月26日,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对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目前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仅有银行存款45.43元。管理人以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破产条件和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为由,提请法院宣告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在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为周圣。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等。
经管理人对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调查,未发现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不动产、对外投资等财产,仅有银行存款45.43元。目前,经管理人审查的债权人债权为107,687.02元。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的资产调查结果,可以认定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另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目前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法定的终结破产程序条件。故管理人提请宣告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破产,并提请终结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翟同学餐饮管理(河南)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